眾所矚目的打房重拳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草案】究竟走到哪一步了? 經過振豪沒日沒夜的追蹤進度,目前似乎有了方向
在111年4月7日行政院拍板定案,明文訂出五大管制重點之後,房地產的熱度就像這幾天的氣溫一樣一路下滑,雖然沒有到急凍,但也可稱得上是冷清了。
默默地又過了十天沒有聽聞甚麼動靜,各方都在猜測是否雷聲大雨點小,動作只做一半呢??
錯啦!!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已經在4/15、4/19日排入立法院的審議議程當中啦!!(經熱心網友提醒,目前送進立法院的是由民眾黨提出的版本,不是行政院的版本喔!)
那,送入議程到三讀通過又得花多久的時間呢?
若以房地合一稅2.0當時的表現來看,110年3月11日送入立法院,110年4月9日就三讀通過了,所以一個月內就有機會定生死了。
囉嗦了那麼多,到底最新的方向是啥呢?
先來看看五大實施重點的說明
▲大致上跟之前新聞稿中釋出的重點一樣,只是文字的說明比較完整
振豪簡單抓幾個重點好了
首先來看看罰則
▲銷售方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登錄首次出售的資訊,以及後續修改合約內容、讓與或解除合約,前兩次罰款三萬到十五萬,第三次以上處罰三十萬到一百萬,而且是依照戶別開罰。
▲協助的人也有問題喔,涉嫌幫忙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登錄資訊的人員或機構同樣會被開罰新台幣三到十五萬
接下來這個更恐怖了,罰則是新台幣十五萬以上到一百萬以下
▲只要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的第七項跟第八項的規定,就重罰,那究竟第七項跟第八項是甚麼呢?? 其實我查不到耶,知道這第七項跟第八項在講甚麼的朋友們,懇請分享資訊。
繼續往下看,增修條文的第八十一條之三才是大魔王啊!!
▲讓與、轉售的屋主以及刊登讓與、轉售的屋主本人或自然人,抓到就罰50萬~300萬;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指的是還沒做第一次登記的那種剛蓋好的成屋)的人或業者,只要是協助屋主讓與、轉售或者刊登讓與、轉售廣告者,起跳就是罰一百萬,最高罰六百萬,還一案一罰,著實是把預售屋轉售這件事情往死裡打阿!!
至於私法人的限制呢?
▲很多人都以為私法人講的就是自然人(平民百姓),其實私法人講的是各種合法登記的法人團體,有分成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這些法人團體購買住宅用房屋時就必須提出使用說明,且取得後登記完畢的五年內不得登記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除非有特殊原因。
講到這邊,各位最擔心的已經買賣完成簽定私約的預售屋究竟能否順利換約呢??
當然條文裡面也有提到,不過振豪故意放在最後面,這樣大家才會認真看完這篇文章阿~😆
▲上半段寫到在修正草案正式實施之前已將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而且換約完成者就不受限制,也就是不會溯及既往啦!!
那~~~有趣的來了,遽聞某些建設公司以”擔心事後被追查”而拒絕換約,那就不合理啦,若有遇到這樣的建商,各位可能可以稍微用力的要求建商配合一下,幫個忙吧!
下半段就模糊了”修正實施後才讓與契約、轉售及刊登廣告者”就會遇到罰則!!
那已經簽完私契卻又還沒換約的案子究竟怎麼辦啦!! 急死人了!!
上述所有的條文都屬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條列的修正條文與說明
而在行政院版的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的「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中」,又有另一種解釋
▲裡面寫到的是說,讓與或轉售行為雖違反規定,但非屬無效,依照振豪簡單的腦細胞解讀,是不是就是在說即使預售屋禁售法令實施了,但原本就簽定的預售合約或買賣私約者屬於民法保障的規範,兩肇雙方依舊得遵守合約內容而履行讓與或轉售的協議呢!!
若真是這樣振豪可真是鬆了口氣,目前還有好幾個案件都在默默的等待換約阿~ 但仍然要以三讀通過後的條文為主,理論上還要有子法規搭配實施才夠完整阿!
以上是振豪很用力的逐字觀看法條幫各位整理出來的要點
若有誤解之處還請各位法條高手幫忙解釋一下
感謝各位的觀看,有任何疑問歡迎私訊討論喔
振豪的Line是 chling0630
謝謝各位~
※免責聲明 : 上述法令與個人文字說明僅供參考,純屬分享資訊,所有法令規範皆依相關主管機關公布與實施為主※